- 2016-03-09 17:09关于融通资本融通宝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增加X5类份额的公告
- 2015-09-18 13:26关于融通资本德同益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配收益的公告(2015年9月)
- 2015-05-13 15:49融通资本新泽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通知
- 2015-05-12 13:25关于融通资本德同益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配收益的公告(2015年5月)
- 2014-11-15 18:30关于融通资本工商银行世纪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延期公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阁下如有意进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请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之一的自然人。
我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或我承诺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