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并结合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通资本)实际情况,融通资本主要通过定性为主的方法对其管理的资管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基本划分方法及其说明下:


投资类产品

           

融资类产品

           

其他类产品   

           

R5

主要投资于高波动性或低流动性标的,如定增股票、以

对冲为目的的衍生品、未上市股权、分级产品次级份

额等

主要投资于(1)无担保的、融资主体信用外部评级AA+

以下及未评级的非标资产;(2)非交易所挂牌的资产

支持证券

无主要投向(80%以上为主要投向)的,按各投向占比

整体评价,无法整体评价或其他无法归类的为高风险

R4

主要投资于较高波动性或较低流动性标的,如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流通股、交易所挂牌的资产支持证

券、分级产品优先份额、可转债等

主要投资于(1)提供保证、质押担保的,且融资主体

信用外部评级AA+以下及未评级的非标资产;(2)私募

债及其他私募性质债

R3

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证券

主要投资于(1)提供抵押担保的,且融资主体信用外

评级AA+以下及未评级的非标资产;(2)融资主体信用

外部评级AA+以上(含)的非标资产

R2

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好的高评级(债项AAA)固定收益证

券、现金管理类资产,如银行理财(非保本)、城商

行、农商行、信用社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


                      无

R1

主要投资于本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很好的现金管理类资

产,如保本型银行理财、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存款、大额

存单等


                      无

注:

1、该表列示的划分方法仅为根据资管产品基础因素做出的初步判断,具体资管产品最终风险等级还需根据其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审慎评估因素,以及政策法规、外部环境等综合因素做出评定。

2、该表最终解释权归融通资本所有。

3、该表仅用于向融通资本管理的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未经融通资本书面许可,任何人或机构不得擅自使用、转载或引用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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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确认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阁下如有意进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请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之一的自然人。

我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我承诺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