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感谢您投资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融通资本蓝星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计划”),本计划于2017年3月31日开始募集,2017年4月1日结束募集,并于2017年4月1日完成验资。

现我公司特此告知本计划已具备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于2017年4月1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生效备案并取得备案登记证明,自该日起合同生效。根据本计划合同的约定,本计划于2017年4月1日成立。

特此公告。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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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阁下如有意进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请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之一的自然人。

我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我承诺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