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于2017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的规定以及于 2017 年6月30日 联合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自 2018 年1月1 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届时,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通资本”或“我司”)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管理的各类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产管理产品财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由此,可能导致部分资产管理产品可分配收益减少,资管产品的实际收益为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收益。敬请投资者知悉。

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司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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